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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勋的意思和发音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9日       已帮助: 435 人       来源:西安精锐教育

摘要: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讲,汉字是语言学习的基础,是引导学生顺利展开阅读的奠基石,在国勋的意思和发音一文中由51培训网小编瑜瑾于2018/5/29为大家详细进行整理,包括国勋的意思和发音、近义词、反义词及发音等信息,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1).建国的功勋;为国家建立的功勋。 三国 魏 曹操 《请封荀彧为百岁亭侯表》:“臣闻虑为功首,谋为赏本。野绩不越庙堂,战多不踰国勋。” 南朝 梁 江淹 《为萧领军让司空启》:“且皇华之命,居上之鸿私;凤举之招,为下之殊荣。国勋必书,史不谬牘。”(2).国家的功臣。 清 招广涛 《次和永丰冯使君良纪事原韵》:“岩关虎视原天险,幕府羊头尽国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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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拼音:hùguócài  简介  “护国菜”是潮州名菜,相传在公元1278年,宋朝最后一个皇帝――赵南逃到潮州,寄宿在一座深山古庙里,庙中僧人听说是宋朝的皇帝,对他十分恭敬,看到他一路上疲劳不堪,又饥又饿,便在自己的一块番薯地,采摘了一些新鲜的番薯叶子,去掉苦叶,制成汤菜。少帝正饥渴交加,看到这菜碧绿清香,软滑鲜美。吃后倍觉爽口,于是大加赞赏。宋少帝看到庙中僧人为了保护自己,保护宋朝,在无米无菜之际,设法为他制做了这碗汤菜。十分感动,于是就封此菜为“护国菜”,一直延传至今。现在广州和潮州地区,许多菜馆都有此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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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的意思及读音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是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国内简称足协。它是亚洲足球联合会及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成员。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1955年成立。总部设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务。主席会议是执行机构,处理日常工作。下设咨询、财务、竞赛、女子足球、青少年足球、学校足球、裁判、法规、科学技术、教练、安全、新闻、外事等12个专项委员会。职能是:研究制定足球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训练水平;制定足球场地标准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发展;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等。详细解释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Football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超级联赛委员会、甲级联赛委员会、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室内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安保工作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主席会议批准。  七、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八、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九、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十、足球俱乐部在下列专项委员会注册: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甲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参加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五)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兴奋剂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停赛;  五、禁赛;  六、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扣分;  九、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降级;  十六、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账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九条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缴纳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职业足球俱乐部  第四十五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联赛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支持各级国家队;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六、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七、按时缴纳会费;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组织必须获得本会会员协会承认,并在其注册,且隶属于会员协会。俱乐部必须接受本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员协会的章程应明确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本俱乐部所在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或对一家以上俱乐部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第九章赛事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九条赛事权利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会员协会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  四、本会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五十条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四、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五十一条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第五十二条上缴税金及管理费  一、凡属本章程第三十九条之(一)、(三)和(四)中的多边比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足联、亚足联上缴规定税金。  二、凡属其它范围的比赛,必须依章向本会缴纳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比赛分成  本会在主办的高级别比赛中,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五十四条比赛资格  一、未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经国际足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五十五条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注册  第五十六条会员协会注册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协会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七条俱乐部注册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所在地的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并由会员协会向本会备案。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业余足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协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  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八条教练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本职工作。  五、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九条运动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六十条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报本会注册。  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报本会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方足协注册,报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一、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其它会员协会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执委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本会规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五、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其它  第六十三条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英语是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十四条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经二〇〇五年一月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六条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  中国足协历届领导人  1955年中国足球协会成立  主席:黄中  副主席:张之愧、李凤楼、张联华  1964年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批准,  足协负责人为:  主席:黄中  副主席;李文耀、李凤楼、张联华、张之愧、赵东凡、赵希  武、纪裴万、鲁挺  秘书长:柯轮  1979年第三届足协领导人:  主席:李凤楼  副主席:王伯清、王维屏、孙凯风、年维泗等16人  1985年11月,经国家体委批准成立全国足球领导小组。  组长:袁伟民  副组长:陈家亮、年维泗  办公室主任:杨秀武  副主任:孙宝荣  1986年第四届中国足协  主席:袁伟民  1989年第五届中国足协  主席:年维泗  专职副主席:孙宝荣、杨秀武  秘书长:杨秀武  1992年第六届中国足协  主席:袁伟民  专职副主席:王俊生、许敬、孙宝荣、杨秀武  秘书长:王俊生  1996年12月中国足协选举产生职业化以来新一届领导人  主席:袁伟民  专职副主席:王俊生  秘书长:王俊生  2000年4月25日,国家体局总局调整足协领导班子  主席:袁伟民  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阎世铎  党委书记:王俊生  2000年7月,阎世铎被正式任命为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  2005年2月17日,阎世铎被免去阎世铎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职务;谢亚龙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9谢亚龙被免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南勇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2010年1月22日上午,国家体育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崔大林在会上宣布,原水上中心主任韦迪担任足管中心主任兼党委书记,同时免去南勇与杨一民在中国足协的一切职务。  中国足协打击赌球、假球风暴  近期,公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严厉打击足球比赛中的赌球和假球活动,引起了社会关注。  赌球和假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阻碍中国足球健康发展的一块“毒瘤”,严重违背体育精神,其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必须坚决予以铲除。此次抓赌打假行动,是综合治理足球环境、重振中国足球的重要一步,对于维护足球的公平竞赛环境,提振广大球迷对中国足球的信心,保障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足协一贯坚决反对足球比赛中的违反体育道德和违反法律的不良行为,坚决拥护有关部门的抓赌打假行动,并将全力给予支持与配合。对于参与赌球、假球的足球从业人员,无论是谁,我们都绝不姑息迁就,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足协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足球的行业管理,端正行业风气,促进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足球协会  2009年11月6日


中国迁都论的意思和发音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2006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沙尘暴来势凶猛,479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要求将首都迁出北京。不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网上发出酝酿已久的“迁都建议书”,并上书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起源发展  迁都之说源于1980年,此后将近30年,每一次环境事件都会引发民间对于迁都的猜想。  2007年的11月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撰文称,中国应认真考虑“迁都”,“如果北京继续充当首都,    北京  不仅对整个国家发展构成了额外的负担,城市自身也走入了死胡同。”梅新育说。  2010年12月13日,上海学者沈晗耀表示:要解决北京集中爆发的城市病,迁都是最好的选择,并提出未来的新首都应选在湖南岳阳或河南信阳。有人将其表述称之为“迁都治堵”,认为不论将首都迁往何处,都会是再造一个“北京城”,对于治堵本身并非治本的良药。  12月15日,沈晗耀告诉《郑州晚报》记者,媒体“曲解”了他迁都的本意,他的设想是在中部与西部、南方和北方连接处的枢纽地区建设“新首都”,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拉力”,以此根本改变中国生产力分布失衡的状况。治疗北京日益严重的城市病,只是迁都后的一个“副作用”。  环境因素    洛阳  在北京“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卫星城、多中心的城市发展格局,被重点提及,这让人对於“迁都”的猜想再次萌发。有建议者称,就算不“迁都”,将一些部委的办公地点搬到通州或者北京附近的燕郊也是一个选项。  北京媒体披露,早年间通州区预留的中央行政用地,目前还是一块空地。而在通州新城计划出台之时,通州区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考虑到中心城区行政功能可能向外扩展至新城,通州新城将专门预留用地,为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外迁作好准备。关于迁都激发的争议,依旧在热议,以至已有“热心人士”劈头评论辩论新首都若何定名。  有人说,中国已有北京、南京、东京和西京,唯独没有“中京”,新首都能够定名“中京”。也有人说,能够采用一个能够影响世界、被世界公认的文化名人或思想做名,比如“孔子城”、“墨子城”……  文化迁都  今天的中国,有着发展文化的极佳机遇,同时面临着多种问题,尤其我国的全民文化创新活力长期不足,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不强,影响了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高与中华民族复兴事业的推进。中共十七大报告专门提到“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并提出要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认真彻底地去分析原因,大胆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应该说,中国文化的政策性资源分布不平衡,北京身兼数职,同时作为多种领域的全国中心包括全国文化中心的状况是造成全民文化创新活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试图借鉴中外先例,提出一个“文化迁都”的方案,即通过搬迁在京的主要文化单位与人口,另觅新址建设中国“文化首都”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述文化症状。本文就此与大家商榷。  北京的文化资源过密和中西部地区的文化政策性资源不足  本文所说的文化是“大文化”概念,是与政治、经济、军事等并举的文化概念,在社会部类上应该包括狭义的文化部门与教育、新闻出版、科技、卫生、体育等相关部门所涉及的领域。  毫无疑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北京“得天独厚”地坐拥了很多政策性文化资源。文化艺术方面,文化部直属单位基本上都在北京,如中国京剧院、中国国家话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东方歌舞团(国家歌舞团)、中国交响乐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中央歌剧院、中央芭蕾舞团、中央民族乐团、中国美术馆、中国画研究院等,北京拥有图书馆26个,其中有中国最好的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各种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328个,最近还新增加了中国最好的演艺场所国家大剧院。1再就大学这一重要的教育资源来说,自建国来北京地区就一直在全国独占鳌头。1956年政务院首批确定了全国6所重点大学,北京地区有5所。1998年在全国确定的21所副部级高校,北京就有7所,占了三分之一。2008年,教育部网站显示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名单中,北京有23所,2其中既有带“中”字头的学校如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大都在北京,也有一些挂“北”字头,地位却等同于挂“中”字头的学校比如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才是北京地方的师范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学校。而地处西部教育强省——陕西和四川的教育部直属高校相加一共才9所(在陕5所,在川4所)。在科学研究方面,据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网站数据,2006年北京地区有两院院士699人,占全国两院院士的50.1%。与此相对,号称西部科技大省,院士拥有量为西部第一的四川才拥有两院院士55人,不到北京的1/13,甚至地处东部,两院院士位居全国前列的科技大省江苏,两院院士也才91名,和北京相差近8倍。3北京拥有中国最大最好的科技园区中关村,2006年的国家级计划在研项目中,基础研究计划北京地区有69项,占全国的48.3%,863计划北京有208项,占全国的23.2%,攻关计划北京有319项,占全国的28.1%。4北京的医疗机构也是在全国相当密集的,拥有医院519个,5 其中有全国最好的综合医院——协和医院,另外还有北大医院、天坛医院、积水潭医院、301医院、北京儿童医院等一大批享有盛名的医院。  以上并不全面的资料已经充分显示了各种政策性文化资源在北京的高度集中。这种过度的集中还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一方面,与管理单位距离太近造成了各文化资源单位政治依附性过强,文化资源单位的官本位太强,出现了各种“条子满天飞”,“关系到处织”和“跑部钱进”的问题,也造成了各文化资源单位依赖心理重,独立精神少的陋习。这在各文化艺术单位表现得特别突出,很多在京文艺单位俨然是行政机构,长于作行政性的资源聚集,没有真正独立化、市场化运行。诚然,在京部分文化资源单位如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的国家意识形态功能大于社会文化功能,它们处于北京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样的状况在大文化领域普遍存在必然造成北京文化创新活力不足,文化产出不足。资源高度集中理应给国家带来文化的高产出和大繁荣,然而事实并不如此,在京的这些政策性文化资源单位的文化产出量与其资源占有量极不相称。北大、清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向这两所学校投入了大量的教育资源,却没有相应的产出,就拿历年教育部直属院校SCI论文统计排行来说。北大、清华这两所占用高教资源最多的学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所发论文却并非处在顶尖位置。在1992——1997年的教育部直属院校SCI论文统计排行榜上连续六年位于榜首,SCI论文引用率自1993年——2002年连续八年居于榜首的,其实是占用国家资源少得多的南京大学。  另外一方面,很多京外文化单位又过于缺乏资源。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发展所需资源严重不足,而文化发展成本又比北京高昂。比如要召开学术会议,或者举办文化交流会和展览,由于举办地区大都集中在文化资源集中的北京,在京的人士要去参加会议或者参观展览,坐着公交车或者打的即可到达,而地处中西部的人士要过去还得提前很多时间坐飞机或者火车,定好宾馆,花几千上万块钱才能够参与交流或参观展览,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都很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加重了京外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发展的负担,造成了这些地区的文化创新活力不足。  由此可见,这种政策性的资源高度密集,既造成了北京的文化创新不足,又造成了京外的文化创新不足,从而使得我国全民文化创新活力长期不足,文化造血能力不强。如此一来,中国文化软实力的增长就会受到很大阻碍。  北京身兼数职给自身城市建设带来的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对北京的城市性质定为:“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中心城主要承担国家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金融管理中心、教育科研中心的职能,同时具有服务全国的会展、旅游、体育、医疗、商业等功能。”7这一规划虽然没有再将北京定义为全国经济中心,但是北京毫无疑问仍然是北方经济中心。北京同时承担了如此多的职能,显得“功能过度”,这带来了很多问题。  第一,这种功能过多带来了北京人口过多、迅速膨胀的问题。北京的“人口爆炸”让人触目惊心。16年来,北京常住总人口每年净增近20万人,流动人口每年净增量则超过20万人,相当于每年增加一座中等城市人口。截至2007年6月底,北京市户籍人口已达到1204万,流动人口总量为510.7万,全市实有人口总数已经超过1700万,仅次于上海。与此相对应的是,北京交通堵塞严重,被称为“首堵”,北京房价高攀,甚至连2007年年末全国楼市都不太景气的时候仍然是“一片大好”。  人口膨胀引起了城市化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水资源不足,污染严重和古都的文化风貌遭到严重的破坏。首先是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北京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在世界各国首都中排名百位之后,近几年每年缺水均在4亿立方米左右。根据《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总报告》,预计2010年北京市需水量将达到53.95亿立方米,其中城市生活用水13.35亿立方米。与多年平均可供水量相比北京市2010年将缺水12.62亿立方米。由于北京长期超采地下水,到2004年为止,已经形成了以朝阳区为中心的约1600平方公里的漏斗区,并引起地面沉降,道路塌陷等问题。  其次是污染问题。北京曾经被联合国评为世界十大污染城市之一。亚洲开发银行2006年12月15日在印尼日惹召开的一个关于城市空气质量的环境会议上发表报告指出,北京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为每立方米142微克,与西安、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和印度首都新德里一起成为了亚洲空气污染问题最严重的大城市,城市空气污染指数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安全水平的4至7倍。11最后,还有对古都北京风貌的毁坏的问题,现在的北京城区比20世纪初的北京大出了好几倍。而随着城市的扩张,老建筑如胡同、四合院等越来越少。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著名建筑学家梁思成就曾经为保护北京的老城墙而奔走呼号,但是老北京城墙仍然被拆毁。虽然现在人们花了大价钱来修复了一段城墙供人游览,然而老北京城墙的风貌却永远不能再恢复了。最近10年间,老北京的胡同已经由6000多条锐减到2000多条,但愿北京城墙的悲剧不要再重演。  第二,这种功能高度集中的城市模式使得各地,尤其是沿海纷纷效仿,还加剧了全国城市化布局的不平衡。我国的城市化布局表现在城市化方面,沿海和内地有着巨大的差别。“2006年我国东、中、西部城市化水平分别为54.6%、40.4%和35.7%。……城市化水平最高的是上海,为88.7%,其次为北京和天津,分别为84.3%和75.7%;城市化水平较低的是贵州和西藏,分别为27.5%和28.2%。”前三位和后两位的平均差距达到了55.05%.2006年我国12个城市地区生产总值超2000亿元的城市中,只有重庆和武汉是在中西部地区。12沿海城市化进程明显高于内地带来的不利因素是很多的,比如东西部差距的拉大,影响国家和谐,这也给中国的经济安全带来很大隐患,沿海地区,尤其是靠近台海的闽浙经济发达地区,一旦发生战事一般都会首当其冲。所以如果我们不早做打算,很可能使改革开放的成果遭受相当重大的损失。  相关观点  北京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长达60年之久。在环境上,北京及周边地区各类资源都已处于匮乏状态,人口急剧增加,沙漠化虽然在近几年有些好转,但顽疾之根尚未剔除。做为首都,在政治上北京做了60年的首都,官僚气息浓厚,各派系错综复杂。在军事上,北京已经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当初领导人选择建都北京有极大因素是考虑距离苏联这位老大哥的距离,而现在已没有必要;并且朝韩问题始终是及不确定因素,韩国对我国东北地区虎视眈眈,如果朝鲜在韩朝战争中战败,韩国借助美国的力量侵略东北,那么北京就失去了军事上的抵御屏障,这一点完全可以反观历史上明朝败于满清的原因;中国第一军“三十八军”因为守护首都的使命长期驻地北京,不能对东边的台独势力以及东南亚小国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在文化上,北京的历史气息完全被现代化所掩盖,四合院已成为奇景,北京也只有依靠故宫与长城来维护她作为首都的文化尊严。  如果迁都提案被接受,那么新首都应该选择哪里?曾经有关于选择新都的建议,西安、洛阳、郑州、兰州、临沂、开封、南阳都成为新首都的选择之列。  但,如果迁都,那么北京人能够接受么?同时,不管北京人能不能接受,首都是中国人的首都不是北京人的首都。北京已经在各个现代化建设中都取得了不菲的成就。西北、中部投资一项民生项目顶多投资几亿,而北京活着周边如果有建设投资动辄便是十几亿、几十亿。这样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不能被肯定的,只会加深中部或者西部与北京或者周边地区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中央文件一批,全国各地立马把资源运往北京,而本地资源也加深了匮乏的程度。  北京依赖首都的程度已经达到了让人哑然的程度。如果迁都,同样有利于北京地区的自主建设和发展,而把更多的资源投入西北或者中部贫困地区。以达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平衡。北京的首都地域性让北京人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同上海作为经济之都一样。长期的地域性偏见不会提高素质发展,反而会加剧民族凝聚力越来越松散。  北京这些年占用了国家大量高等教育资源。贫困地区高素质人才本就缺乏,而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平衡更加加深了贫困地区文化教育落后的恶性循环。经济建设从教育开始,然而我国教育制度的狭隘性却大大阻挠了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贫困地区经济提升不了,法律意识淡薄。  最新进展  2010年12月13日,上海学者沈晗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解决北京集中爆发的城市病,迁都是最好的选择,并提出未来的新首都应选在湖南岳阳或河南信阳。有人将其表述称之为“迁都治堵”,认为不论将首都迁往何处,都会是再造一个“北京城”,对于治堵本身并非治本的良药。12月15日,沈晗耀告诉《郑州晚报》记者,媒体“曲解”了他迁都的本意,他的设想是在中部与西部、南方和北方连接处的枢纽地区建设“新首都”,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拉力”,以此根本改变中国生产力分布失衡的状况。治疗北京日益严重的城市病,只是迁都后的一个“副作用”。  迁都之说源于1980年,此后将近30年,每一次环境事件都会引发民间对于迁都的猜想。  但,这一切也仅限于民间。  大堵车再次引发“迁都”争论  此次“迁都”的导火索是9月17日北京的“惊天大堵”。  当日,北京一场细雨,长安街东西双向堵车,继而蔓延至143条路段严重堵车,北京市交管局路况实时显示图几乎通盘红色。  当晚,央视《新闻1+1》,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以“令人崩溃”,“惨不忍睹”的字眼来形容,称其可以在北京堵车史上记下一笔。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理事陈宝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北京“首堵”已成常态,不“迁都”已经很难改变城市的路况。  民间关于“迁都”的猜想再次被点燃,直至12月13日,上海华顿经济研究院院长沈晗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番言论,“迁都”被推向了一个高潮。  这是他第一次公开谈论“迁都”话题,他认为要想解决北京近期集中爆发的城市病,迁都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沈晗耀说,他所认为的新都选址,不应该是一个已经成型的大中型城市,而是再造一个新城。  与大多数建议者一样,沈晗耀将“新都”的选址定在了中原地区或长江流域,较好的两个迁都地址是:一个是湖南岳阳,一个是河南信阳。“距离武汉二三百公里的地方都是最佳的选择。”  他的理由是,这些地方水资源充沛、交通便利、地势平坦。更重要的理由是,迁都能够带动中西部的发展,有利于经济重心的转移。  但他这个更重要的理由并没有被人们所关注,更多的人只是关注他的“迁都”论,并戏谑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迁都治堵”。  全国多地掀起民间“选都”热  最早提出“迁都”的是学者汪平先生。  1980年初,首都经贸大学教授汪平上书,提出了将首都迁出北京的问题,从此,北京迁都的序幕拉开,呼声不绝于耳。1986年,学者又提出北京面临迁都的威胁,一度引起极大的震动。  2006年,凶猛来袭的沙尘暴将“迁都”的提议推向高潮。  当年3月,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479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要求将首都迁出北京。  此后,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网上发出酝酿已久的迁都建议书:“中国北方的生态环境已经濒临崩溃。我们呼吁:把政治首都迁出北京,迁到中原或南方。”并上书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建议分都、迁都和修改宪法。  次年11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在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文,认为中国应认真考虑迁都,梅说,“如果北京继续充当首都,不仅对整个国家发展构成了额外的负担,城市自身也走入了死胡同。”  2008年2月,民间学者秦法展和胡星斗合作撰写了长文《中国迁都动议》,提出“一国三都”构想,即选择佳地建立一个全新的国家行政首都,而上海作为国家经济首都,北京则只留文化职能,作为文化科技首都。  民间关于“新都”的构想大部分选择是中原地区或者长江流域。最为民间所青睐的是“中原地区”,《中国迁都报告》一书中说,应该把首都迁往河南南阳。  作为民间“迁都”的另一个热门省份,陕西民间从未停止过努力。陕西师大一位副校长曾撰文建议将首都迁到宝鸡。而陕西省社科院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义成则认为至少应当将西安设成“陪都”。  民间迁都的构想一度被激发到了最高潮,全国各地也掀起了民间“选都”热。  有人根据人口、城市规模、经济总量等指标,列出了中国迁都地成都、重庆、西安、武汉、汉中等五大候选城市名单,甚至连南边的广州和海口等城市的民众也加入了这场硝烟四起的口水仗。  迁都构想的“本意”  沈晗耀告诉记者,“迁都治堵”并非其本意,原意是“迁都”可以打破目前中国经济的“东强西弱”的格局。  他告诉记者,2007年左右,他们做一个关于中国经济转型的调查,发现东部地区已经过度就业,过度开发,认为中国经济的重心应该从东部向中西部转移。  当时提出了“迁都”的说法,但是仅限于研究领域,并未对外公开。  他说,近些年来,中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态势是:地区之间差距越来越大,内地与沿海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在加剧。  一个公开数据显示:现在东部地带以占全国13.4%的面积、41.15%的人口,占有超过60%的GDP,而西部则以23.11%的人口、56.9%的面积占有14%的GDP,而且北方和南方在社会经济领域出现的差距近年也有拉大的趋势。  2000年和2004年,中央政府启动了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千方百计致力于缩小这种差异,但从自然地理环境、区位、历史惯性、经济基础和体制上看,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赶上东部快速发展的步伐。  沈晗耀说,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另辟蹊径,设想在中部与西部、南方和北方连接处的枢纽地区建设“新都”,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拉力”,以此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生产力分布严重失衡的状况,推动全国范围内人口、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重组,实现全国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  “迁都后,像北京和上海以及东部过度开发的城市,可以实施退楼还林,逐步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沈晗耀说。  随着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的转移,北京将保留一大批专业素质高的人群,形成浓厚的人文气息,使得北京更适合作为中国文化科技的代表性城市。  迁都并非当务之急  按照沈晗耀的建议,迁都可以遵循3年规划,6年建设,10年出成效,20年初具规模。  “迁都”建议在民间也并非一边倒,也有诸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  一个比较集中的理由是:“迁都”是一项重大决策,应该慎之又慎,否则影响国家的政治基础,也影响社会稳定。从国家发展和军事战略看,北京背依大山,前控平原、海洋,符合定都的规律,虽然北京现在遇到一些发展难题,但这些问题总是可以解决的。  对于目前北京承载过重的职能,对策应是分散北京的城市功能,而不是简单“迁都”。“迁都”并非当务之急。  一位自称“老北京”的网友说,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北京仍然是个物产丰富、水源充沛、交通便捷,人们安居乐业的城市。  北京之所以从一个物产丰富、自然资源富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变成今天资源严重匮乏的“问题城市”,根源在于,首都所承担的功能“五脏俱全”,既是政治中心,又是文化中心,还是经济中心,建国初期还是重要的工业基地。  他认为,如果能给首都减负,北京仍然可以继续充任首都,如果首都功能不变,首都就必然成为“首堵”,迁到哪里都不过是让一座美丽的城市变成又一个“北京”。  网络上,关于迁都引发的争议,依旧在热议,甚至已有“热心人士”开始讨论新首都如何命名。  有人说,中国已有北京、南京、东京和西京,唯独没有“中京”,新首都可以定名“中京”。也有人说,可以采用一个能够影响世界、被世界公认的文化名人或思想做名,比如“孔子城”、“墨子城”……  但现实是,自1980年,迁都之说风起,直至今日,每一次环境事件都会引发民间对于迁都的猜想和讨论,不过,也仅仅限于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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