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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福利的意思和发音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7日       已帮助: 168 人       来源:济南天材教育

摘要: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讲,汉字是语言学习的基础,是引导学生顺利展开阅读的奠基石,在特权福利的意思和发音一文中由51培训网小编拳皇于2019/4/10为大家详细进行整理,包括特权福利的意思和发音、近义词、反义词及发音等信息,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特权福利 - 简介   特权福利,福利的本义是指一个单位或者政府给相关人员提供的一种特别的优待。福利本身无所谓好坏或特权之分,福利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但福利穿上特权或是垄断的“马甲”,就会成为损害社会公平的“坏东西”。如公交、地铁、铁路企业内部职工免费乘车,有线电视职工不用缴收视费,电信部门职工免费打电话,电厂工作人员可以免费用电,燃气公司职工用气价格优惠等等,都属于“特权福利”的范畴。   社会现象   针对当前相当部分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内部职工发放“能源福利”、导致职工浪费能源日益突出问题,湖北省规定包括煤、电、气、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不能享受特权能源福利。   探析起来,有“特权福利”存在的行业或是部门往往掌握着公共资源,“特权福利”所耗费的成本,不会被统计到行业或部门的正常开支中,而是以不为公众所知的手法,附加到行业或部门之外的普通消费者身上。   现象剖析   这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特权福利”现象,是建筑在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以侵占公共资源的方式间接地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破坏了社会公平, 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叫停“特权福利”无疑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这说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特权福利”的严重性,正在想方设法从“福利腐败”的泥潭中解脱出来。   从一定意义上说,消除“特权福利”是大势所趋,是我们建立社会公正一道绕不开的坎。但也应认识到,落实《节约能源法》只能做到“叫停靠能源吃能源”这一步,叫停其他国企吃消费者和国家的福利腐败,还需更多的法律跟进。   要消除垄断企业的高福利抑或福利腐败现象,还须打破其对生产要素的垄断。只有让企业脱离行政权力或部门利益保护,不能通过垄断经营获得高额利润,形成竞争性要素市场,“特权福利”才能得到彻底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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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男的意思及读音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特权男-简介  特权男是指自称是国航白金卡会员,且认识国航董事长的一对男女。  事件经过  编号CA1894国航航班,搭载40多名乘客,2011年2月24日晚8时在深圳机场准备飞往上海,一对男女自称是国航白金卡会员,且认识国航董事长,要求升舱服务并要相邻而坐但未果。当飞机准备滑向跑道时,该男子突然表示身体不适,坚持要下飞机,结果全机乘客都要下飞机重新安检。  但因发生特权男事件,全机乘客被安排另一班机,却又因上海大雾天气取消,他们被安排在机场酒店过夜,延至25日晨才起程往上海。  多名机上旅客在微博直播事件,全机乘客因特权男被迫下机后,旅客包围接载这对男女的中巴,有人要求特权男向大家道歉不果,「有乘客情绪失控,推开车窗、车门,把那位男士拉出来」。  据悉,特权男被摔倒在地,还被踹了两脚。目击乘客在微博称:「愤怒的乘客把小子给揍了!感觉这样两脚还是蛮解气的。」最后公安到场将这对男女带走。  事件影响  新浪微博上已经出现了“我有白金卡”的热词,猫扑等网络论坛中也出现了网友们对此事的转载和关注。诸多网友表示了对所谓“特权思维”的不满。亦有网友分析此事,认为航空公司的处置是值得商榷的:若那二位乘客果真是“白金卡”持卡人,理应享受到相应的服务,持卡人提出要求无可厚非。另外,按有关条例,进入机舱的旅客是有权力要求下机的,一旦有乘客下机必须重新安检。这两位乘客在声张自己合法权利的时候影响到了其他乘客,然而航空公司的解释说明工作却没有到位。  另有网友开始戏谑和调侃起此事。有人建议乘客们通过“@”国航董事长孔栋的新浪认证微博,询问一下董事长本人是否真的认识24日CA1894航班上的那两位乘客。有人则捕风捉影地开始“人肉”那两位“特权旅客”,此举直接导致了一位知名媒体人士“微博辟谣”,称他“绝无国航白金卡”……  乘客说法:航空公司处置失当  住在民航酒店840X房间的乘客说,“这不能怪人家,人家感情深,没办法,我倒觉得航空公司处理有问题。”事件发生后,多名乘客抨击国航的应急措施不妥当。  据乘客们介绍,在乘务员与机长劝说两名乘客的过程中,机上广播都没有向大家解释清楚原因。机组人员向乘客们单独的解释细节各不相同,大致内容都是有一名男乘客想要和另一名女乘客坐到一起,而机组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于是发生僵持。有乘客认为,这样的解释,很容易导致大家都把怨气集中到那两位乘客身上。  另外,乘客们20时许第一次下飞机时,有乘客担忧这一对男女会成为被大家谴责的对象;可航空公司方面的人士并未对其给予足够的保护。中巴车上只有一名司机,导致那名男士遭到了一些不恰当的对待。直到警察到来,才平息了事态。  随后乘客们再次登机,本以为即将起飞,却等来了航班取消的消息。有乘客描述到:当时机场广播只是讲了“天气原因”,甚至连一句“对不起”都没有。这也令他们十分不满。  23时记者在机场见到一名身着警服的男子,对于国航CA1894航班的事件他表示并不知情,他提供了机场公安值班电话,值班人员证实了有关情况。他们已经将相关情况汇报给了机场公安分局指挥处。25日0时许,再次拨打机场公安分局指挥处值班电话,值班人员介绍有关情况需要工作时间向深圳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在机场B楼登机口,柜台没有见到国航工作人员。在民航酒店也没有找到航空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乘客们表示他们都是自己拿机票到前台办理房卡入住。至于乘客所反映的那一男一女两名乘客是国航的“白金会员”,这一点尚未得到国航方面的确认。  网友“微博直播”:“白金”乘客耍“特权”引众怒  “飞机在滑道上快起飞,有两个旅客说不舒服,不满意座位。空姐劝了以后,说我认识你们国航的董事长,我可以取消你们航班,后来吵起来,说对服务不满意。要求下飞机。最后航班决定返回重新安检,全部人下飞机。这两个人是国航白金卡,飞机上一片哗然。空姐mm一脸无奈。”25日20时28分,一条信息出现在了新浪微博上。博主是一位来自上海的知名人士。随后,一段令人吃惊的“微博直播”出现了。  20时33分:“具体情况是:一个旅客在头等舱,另外一个旅客在申请升舱时地勤告知没有位,但登机后发现有位,要求升舱不果,于是威胁说认识你们国航董事长。本航班为CA1894,国航深圳飞上海,请同学们帮助转发。”  20时37分:“大家在下飞机。”  20时40分:“愤怒的人们围着车,两个特权旅客用报纸盖脸。”  20时46分:“载着两旅客中巴车被旅客踢开,要求道歉。”  20时53分:“两个人被旅客从车里拉下来,男旅客躺在地上。”  20时56分:“最后躲上了警车,群众们围着警察。”  20时57分:“还有很多旅客不肯登机,警察不让旅客再靠近两位特权人物。”  21时59分:“现在问题更大了,在飞机上熬了40分钟后,机长宣布由于上海天气不好,取消本次航班,现在飞机里面人声鼎沸,大家都说假的。”  22时05分:“机长说上海机场能见度较差,取消航班,大家一致在斥责撒谎。现在还不知道下面情况如何?”  22时35分:按博主的说法,乘客们已经被疏散送往酒店。  23时19分:“有旅客说,是由国航经济舱多卖一张票;于是给两个人其中一人升了公务舱,结果另外一个人不干了。”  23时31分:“我也想问问律师,这个到底是找国航,还是怎么,应该索赔多少。我们所有旅客到现在都没有吃晚饭,把我们安排在破酒店,3个人一间房。忘记说了,头等舱都是一人一间。”  国航回应:乘客确被“拖累”,但所谓“白金”并不准确  国航一位朱姓发言人表示,对于发生在深圳机场的一幕,她表示联系不上乘务组,他们还在执行航班,因大雾原因取消属实。她同时建议,国航在深圳机场地面情况由深航代理,可联系深航有关发言人。  深航一名李姓发言人介绍,经查,只有一人有国航金卡,金卡会员可“奖励升舱的座位”,登机前该乘客也办理了升舱手续。但另外一名乘客,没有金卡却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结果被乘务员拒绝了。  此前网络说法是该乘客上机后发现头等舱有空座位,因而要求到头等舱。但据该发言人解释,能不能升舱,和有没有座位没有关系。“有,也不能坐,这是规定。”他说,僵持一段时间后,该乘客以身体不适提出下机,按照规定,乘客有权终止行程,该乘客一旦下机,从安全角度出发,其他乘客也要带齐行李下飞机,再由专业人士上机检查,确认安全后,乘客才能再度登机。这位李姓发言人说,尽管此后其他乘客再度登机,但“什么时候能飞,是由管制部门决定的。”他表示,机场内航班多,所有飞机都在排队等候起飞。排了40分钟之后,因为上海天气变化,航班被迫取消。  善后事宜:航空公司通过广播向乘客致歉,未提赔偿事宜  据返沪乘客表示:25日的航班上,国航通过机上广播向受到影响的乘客致歉,称因遭遇大雾,导致航班取消,向乘客表示歉意。“没有提到赔偿方面的事情。”有乘客说。  “这个责任挺复杂的。”有国航工作人员介绍,乘客有终止行程的权力,而同时又遭遇了天气变化……获悉,因为“折腾太久”,25日抵达上海后,原来部分试图继续向国航交涉的乘客也按时下机。  国航相关服务条款注明:“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我们将向您提供航班动态信息及餐食、住宿等。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不属于我们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点延误或取消,我们将向您提供航班动态信息,协助您安排餐食、住宿,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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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权福利的意思和发音


校车特权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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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给校车特权,保学生平安。  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全文正式公布,广纳民意。运载学生时,校车可优先通行;校车可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停车等待……不久的将来,这些“特权”,有可能专属校车。  早报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泉州各相关部门,并采访了市民网友,征集各方面意见。截至昨晚发稿时,早报记者将整理好的意见,提交至官方意见征集邮箱xcaq@chinalaw.gov.cn。  交警部门:明确路权 有助执法管理  交警部门认为,以前,在查处“黑校车”时,只能从该车手续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证、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草案》对校车细节、驾驶人资质的详细规定和“黑校车”的处罚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  教育部门:关注民办学校校车隐患  对于《意见稿》,泉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校车安全问题即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这对学生家长们来说,无疑是件值得期待的大好事”。  下一阶段市教育部门仍将继续排查隐患,重点是农村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校车和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整治,严禁不合格校车运载学生。  学校:赋予优先权使校车更安全  丰泽区东湖中心幼儿园园长说,作为幼儿园的负责人,自己曾经多次陪着孩子们,体验校车行驶。“有好几次,个别车辆真的好‘凶’,一路上窜来窜去的!”一旦规定校车拥有“特权”,今后校车行驶将安全多了。  ■市民建议  1.竞争上岗安装警示灯  网友“MEGIRL”建议:定期举行校车性能比赛,获奖的车型有资格供应校车。  2.为司机设置准入门槛资格证书  @克里夫-冯:违规司机要重罚,可以考虑如下方式:重新进学习班+1年不许开车+1年强迫性缴纳相关费用+1万元罚款+15天拘留。  2011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详细解释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拟赋予多项道路通行“特权”:  1、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2、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3、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校车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第十九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二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一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第三十三条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十七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三十八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第四十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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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音:tèquán

注音:ㄊㄜˋㄑㄩㄢˊ

基本解释: 一般人享受不到的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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