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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的意思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7日       已帮助: 692 人       来源:绍兴精锐教育

摘要: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讲,汉字是语言学习的基础,是引导学生顺利展开阅读的奠基石,在人民日报的意思一文中由51培训网小编鹿篱于2018/1/17为大家详细进行整理,包括人民日报的意思、近义词、反义词及发音等信息,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读音:rén mín rì bào

注音:ㄖㄣˊ ㄇㄧㄣˊ ㄖˋ ㄅㄠˋ

基本解释: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机关报。原为中共中央华北局机关报,1948年6月创刊于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由前晋察冀解放区的《晋察冀日报》和前晋冀鲁豫《人民日报》合并而成。1949年3月迁至北平(今北京),同年8月起改为中共中央机关报。1985年7月增出海外版,1995年1月增出华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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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音: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guóqí

注音:ㄓㄨㄥㄏㄨㄚˊㄖㄣˊㄇㄧㄣˊㄍㄨㄥˋㄏㄜˊㄍㄨㄛˊㄍㄨㄛˊㄑㄧˊ

基本解释: 即“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1990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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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幸福的意思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让人民幸福-概述  让人民幸福,继胡锦涛主席提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的口号后,“幸福”似乎已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夕成为党的新口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提出幸福就是要“让人们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对未来有信心”,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人民日报》表示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已成为官员的共识,“幸福”已成中国官员最新的热词。  提出背景  30年来更注重修桥筑路而非社会运转的经济增长使许多人感到不幸福。就在30多年前这个国家还将自己——并被世界很多地方——视为落后国家。人民对见证自己的国家成功回到世界舞台而深深感到的自豪是不能忽视的,这种自豪感可以巩固政府的合法地位,因为毕竟是共产党引导中国走上崛起为21世纪超级大国的道路。  在幸福提法的背后,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不仅要考虑到不断增长的GDP,还有其他很多关乎生活质量的因素,如医疗、教育、住房以及干净的空气和水。  近年来在胡锦涛主席领导下,共产党一直在强调创建“和谐社会”,温家宝总理表示我们的任务是要“让人民幸福”,现在要考核干部“使人民幸福”的能力,党中央作出亲民的保证,中国将放弃不惜代价的狂热发展,将集中改善社保系统并对财富进行更加公平的分配。  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可望向公众保证,他们这次将着手解决贫富差距、福利弊端、腐败、民生等问题。  幸福民生  1、对“幸福”口号的宣传表明,政府认识到了民生问题的重要性,通过承诺提供幸福,中国人们表明自己关心他们的问题。中国命令其官员“让人民幸福”,以应对民众对日益拉大的贫富差距、污染、通胀和地方腐败等问题的不满。使人民幸福,幸福、幸福、幸福,使人民更加幸福是中国下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议题提升人民幸福感的渴望反映出中国领导人担心。  2、关注民生,政府力推经济转型,每年一度的两会将标志着中国最新的五年规划正式敲定。最新的规划呼吁中国经济从依赖出口和大规模公共建设工程转变为依赖消费支出。这被视为维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  3、改革的迫切性日益加剧,中国迅速的经济增长令东部沿海和大城市富了起来,但许多农村家庭落在了后面,温家宝总理表示2011年政府将满足于7%的经济增长率——近年来的最低水平。这意味着目前花在建设工程和企业补贴上的许多资金可能会转而用于提高家庭收入。  具体措施  1、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门槛,全国人大将考虑采取措施提高农民收入。  2、五年规划中有许多倡议,包括增加政府对高科技企业和其他战略行业的支持,解决环境问题,加大对医疗保健、养老金及其他社会福利的投入。  3、中国政府把大量新积累的财富用来建设该国的基础设施。比如通过把人力物力财力投在公路、铁路、电网、电信、教育以及供水设施上,中共设法改善了人民生活,中国人看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迹象表明政府正在回馈人民。  政府政策  胡锦涛主席指出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坚持优先发展教育,着力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温家宝总理提出了维护稳定所必需的三个政策要点,即缩小收入差距,让农民享受到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机会,以及查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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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的意思和发音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人民调解法-简介  1944年5月,谢觉哉在写给边区各法庭庭长、各县司法处长的工作指示信中,强调了“人民调解”的意义,并提出了三种“人民调解法”:群众自己调解、政府调解、审判与调解结合。  人民调解法-缘起    作为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之一的谢觉哉曾提出系统而丰富的“人民调解”思想,落实到调解工作中,就形成了有谢觉哉特色的“人民调解法”。  他指出:“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在他的主持下,各根据地人民政府颁布了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条例和指示,其中规定“除了一切民事纠纷均应实行调解外,一些重大刑事罪以外的一般刑事罪亦在调解之列”。  人民调解法-内容  1944年5月,谢觉哉在写给边区各法庭庭长、各县司法处长的工作指示信中,强调了“人民调解”的意义,并提出了三种“人民调解法”。  其一,最主要的是群众自己调解。谢觉哉指出,因为他们对事情很清楚,利害关系很密切,谁也不能蒙哄谁。占便宜、让步,都在明处。其二,政府调解。乡政府、区政府、县政府,不仅应接受人民调解的请求,且要去找寻或调来调解。工作人员下乡,遇到事就调解。其三,审判与调解结合。他认为,“这方式的好处,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论就会减少”。  人民调解法-应用  在延安时期,谢觉哉还提倡把人民群众内部的调解、政府调解、审判中的调解相结合,其中,要把人民内部的调解摆在首要位置。当时出现一个有名的调解英雄,绥德西直沟村主任郭维德,在他的调解下,几年来没有人到乡政府打官司,成为民间调解的模范村。谢觉哉对这种调解类型十分赞赏:“这样的村子不仅没有为争诉而费钱费时,而且大家一定很和睦、肯互助、坏人坏事不易有、生产可以提高。”  在谢觉哉的大力提倡下,人民调解成为党的主要司法政策之一,并由此产生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由于他的大力提倡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边区得到了普遍开展,加强了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教育,增强了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和道德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在谢觉哉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1954年3月,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系统地总结了以往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使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臻于完善,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谢觉哉的“人民调解”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调解民间纠纷、处理社会矛盾、促进基层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人民调解法-中国为“东方经验”立法  人民调解,这个植根于中国大地、为中国民众尤其是基层民众广为熟稔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因其独特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的中国特色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或“东方一枝花”。  2010年在6月22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人民调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共6章32条,比较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调解效力、支持保障措施等。  时代发展催生人民调解立法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向会议作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目前,中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网络。  据司法部统计,2008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多件,调解成功率达97.2%。经人民调解又诉至法院的纠纷仅占调解纠纷总数的1%,被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86.9%。  吴爱英表示,1989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促进了人民调解的发展。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了“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  调解民间纠纷不得强迫进行  首次提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从以下3个方面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一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二是进一步规范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推选程序。三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草案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应该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此外,草案还总结以往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从3个方面具体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一是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申请程序。草案规定:当事人自愿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应当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各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是规定了调解员的选择和调解的方法步骤。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安排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是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义务。草案规定: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共同接受或者共同选择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  确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为体现调解优先原则,草案还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制度。草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动员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草案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草案同时规定: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相关新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2010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法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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