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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税的意思及反义词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已帮助: 122 人       来源:北京电影学院(浙江)培训中心

摘要: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讲,汉字是语言学习的基础,是引导学生顺利展开阅读的奠基石,在婚前房产加名税的意思及反义词一文中由51培训网小编穿越于2019/5/25为大家详细进行整理,包括婚前房产加名税的意思及反义词、近义词、反义词及发音等信息,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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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婚前房产加名税 -简介  婚前房产加名税是国家向想改变原有房产证署名或者是添加房产证署名的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炉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要求,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这种税就是“房产加名税”。  规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因此只要变更房屋权属,就得征收契税。 根据规定,税费包括3%的契税和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也就是说100万的房子想加名需要缴3万多的税。  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  财政部起草详规  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究竟该不该征?如何征?财政部有望于本周发布详细文件。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相关文件已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尽量在本周出台”。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但是,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新情况,对此类房屋赠与行为征收契税,需考虑不要对纳税人造成太大的影响。财政部官员对财新记者说,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财政部官员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政部门事先也不知道,“我们感到很突然”。目前,其他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解释或司法解释等,常常带动对税法需要做新的解释。  财政部官员表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解释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征税规定,也可制定一些免税规定。关于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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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守贞课是什么意思和近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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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拼音:hūnqiánshǒuzhēnkè  简介  婚前守贞课是由美国基督教基金会组织“爱家协会”提出的一套教育理念。该课程认为“婚前守贞”是唯一能避免怀孕和传染性病的100%有效的方法,引导青少年学会性自律,避免伤害。  背景  早在2008年,浙江大学就开设了“婚前守贞”课程,当时就引起一片批评之声。这个由美国的基督教基金会组织“爱家协会”的教育理念。  从2010年秋季新学年起,中国云南大、中学校必修课“三生教育”将贯穿一项重要内容,即“生命、爱与性的真相”。其中,特别设置了一个创意环节,即“给未来的儿子或女儿写一封信”,告诉他们在进入青少年阶段时会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说明为什么他们要等到结婚后再有性生活,解释为什么守贞能给人追求梦想的自由等,以引导青少年性自律。  评论思考  我们需要中国版的《成长的烦恼》  在课本中直接提出“婚前守贞”,并且以对话的方式直接涉及性冲动等问题,这对中国的性教育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跨越。  与美国有适合青少年观看的性教育影视作品相比,我们的影视圈更像是一块荒地。引导青少年养成健康性心理的作品,要么是“一本正经”,要么是“隔靴搔痒”,可笑、幼稚之极。  课本,是生硬的教材;生活,却是活灵活现的。诚然,中国国情与美国国情有着巨大的差别,可是,如果用心的话,创作出中国版的《美国派》和《成长的烦恼》应该不是太大的难事。尽管我们曾经有过《家有儿女》这样的克隆产品,但这类作品并没有涉及孩子们最需要了解的东西。  多从健康角度考虑“婚前守贞”  在婚前性行为并不鲜见的时代背景下,在中小学生都呈现出对性的宽容度和开放度的当下,讲“婚前守贞”显然有点不合时宜。然而,讲“婚前守贞”难道真的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吗?  从人性化的角度看“婚前守贞”,似乎不符合人性。的确,旧有的“婚前守贞”,讲究的是“守贞”,为某个人“守贞”、为道德“守贞”,而且是专指女性。但现在的“婚前守贞”,却是从健康的角度考虑,这显然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婚前性行为有着诸多的坏处,特别是对青少年学生。  令人欣慰的是,书中特别谈到了“婚前守贞”,认为这是唯一能避免怀孕和传染性病的100%有效的方法,这话显然没错。诚然,照本宣科的教育不一定会起效果,学生也不一定就此相信,更不一定从此就能够做到“婚前守贞”。但如果采取合适的教育方法,将这个观念深入到学生内心,使他们多一个成熟、理性思考的角度——这肯定不是坏事。


网络婚前侦探的意思和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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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网络婚前侦探是指部分私人侦探所提供的为征婚者调查应征者的背景虚实的服务。在印度,嫁女要赔上一大笔嫁妆,因此不乏不诚实的结婚对象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钱财,而随着印度的网络婚介发展迅速,这种欺骗的情形更多,印度托普斯格鲁普公司正式设立门户网站,设立网络婚前侦探,为人们提供网络婚前侦探服务。详细解释  简介  网络婚前侦探  印度婚介网站蓬勃发展,但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也给资料造假者开了绿灯。印度头号保安公司“托普斯格鲁普”公司计划正式设立门户网站,为人们提供“网络婚前侦探服务”。这样,家长可以不通过私家侦探,“偷偷”跟踪并调查“未来女婿”或“未来媳妇”的情况,以便帮助人们放心征婚。  英国《泰晤士报》2010年3月30日援引公司发言人维卡斯·夏尔马的话报道:“人们对雇用侦探的过程存有疑虑和非议,我们会妥善处理调查与传统会面的关系。”夏尔马还说:“婚介网站上的资料看起来很不错,但未必都属实。这刺激了私人侦探机构开展网络婚前调查。”  兴起原因  印度人嫁女儿时会准备丰厚嫁妆,这使一些人产生邪念、故意隐瞒甚至篡改个人信息。为抓出不诚实的结婚对象,许多人求助于“婚前侦探”。  阿吉特·辛格是一名私家侦探,曾经有准新娘请他调查准新郎。结果发现,新娘口中“不近烟酒、生活安静”的新郎是个会朝老同学咆哮、在饭店抽烟喝酒的人,婚礼因此取消。  侦探内容  很多印度单身人士在网上登出征婚信息,其中包含个人所在地区、社会等级、学术成就、肤色、职业等。这个“网络婚前侦探网站”提供的主要服务是查证征婚人信息,具体包括人品、社会声望、工作情况、有无婚史、社会经济地位、家庭声望以及不道德行为、瘾癖、暴力、医疗、教育记录等。  收益  托普斯格鲁普公司的调查业务以每年30%的速度飞速发展,婚姻调查占其私家侦探业务的80%。夏尔马介绍,一项相对简单的调查,如跟踪“准新郎”一天并查得他有没有可疑的隐瞒信息,收费大约为5000卢比(约合111美元)。  印度私家侦探协会会长孔瓦尔·维克拉姆·辛格介绍说,过去1999年~2009年这十年中,印度约有1.8万名侦探以这类调查为生,但绝大部分侦探无法接触并调查那些跨越不同城市、不同地区的网络征婚人。“许多潜在的新郎新娘往往通过网络见面,他们身处不同城市甚至不同大洲。这种趋势在印度各地愈演愈烈,甚至一些小城镇也是如此”,夏尔马说。最普通的婚前调查收费是300美元(印度人均收入尚不到900美元),许多侦探靠这项业务成为财源滚滚的富翁。


婚前财产协议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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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婚前财产协议-简介  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司法实践中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所作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有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均可办理,并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譬如,双方约定住房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该住房双方的父母均出资,双方父母也均认为房产的一部分是属于他们的,那么,双方对该项财产的处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而归于无效。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务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消极财产,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时就必须告知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始有效。  签订须公证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  公证形式  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具备的要件  1、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形成书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2、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具有很大的意义,它可以为解决以后发生的财产纠纷提供很大的便利。  特点  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  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中对于相关财产权利的取得既能够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也可以设定一个对价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财产处置权。  3、协议的载体唯一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定财产制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  步骤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效力保障  一、意思表述要明确  意思明确是任何一种协议都要求的,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也是一样。而且,婚前财产协议,基于其签订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其意思的明确表面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婚前财产范围明确。无可否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财产都标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别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财产列明即可。更何况,由于财产具有流通性的特质,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协议不明确的争执。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应在协议中明确有其他财产的意思表示为宜。  二是,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千万不能欲说还休,并且认为对方应该知道自己的意思。  三是,财产描述要明确。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这就是一个有问题的描述。首先,某某小区这一称谓,往往只是开发商出于宣传需要定的楼盘名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以及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地理位置确认,都不会出现该楼盘的名称,可以说,这个小区名称并不是法律称谓。正确的名称应该××市××区×街道×号×单元×号。其次,一个城市当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同名小区,因而会造成处所描述不确定。第三,该房屋的购买者可能在同一个小区有几处房产,而其实只是约定共同居住的一处归双方共同,这就容易产生究竟是一套还是几套共有的争议。第四,假如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还没办理,从法律上来说,就不拥有产权,这使得对方在发生夫妻矛盾时,可以提前转让。因此,正确的描述应该是“某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由双方共有”。  二、条件设定清楚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伴侣在签订协议时都会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明显的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签署的约定,也即应以结婚登记为有效要件。  其二,有的伴侣在约定婚前财产归婚后共有时,会作出这样的约定,“若双方不离婚,则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约定,实际等于没有约定。从财产协议的最终效果来说,为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便利。此类约定,对于非财产所有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三、体例规范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层次分明,不致发生歧义。作为协议来说,还是要遵从一定的范例格式。  法律依据  中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中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法律规制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的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  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况下,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积极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协议的对象,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财产;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可以是积极财产,也可以是消极财产(即债务);可以是既存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具备了以上要件,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如果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须经过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着对社会的公开,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的财产状况等隐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也是不无可能的。毕竟目前我国对此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以为,当事人是否决定公示,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权衡,我们不能为达到民事流转关系的顺利的目的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当事人选择公示,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的途径。公示的机关必须是惟一的,这样才能保证公示资料的准确性。  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投资,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合同,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预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久”。而对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注意的问题  为了保障所签的婚前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该婚前财产协议,以避免协议起草时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初衷。  有关误区  1、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则无效。  解释: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也应成立  (1)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  (2)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  2误区二: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误区三: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有用了。  解释: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误区四: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解释: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意义  过去,人们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拥有一些个人财产,数量也不会太多,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故而较少有人去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的观念更趋理性宽容,因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渐渐成为了趋势。  婚姻本来就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因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由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双方的眼睛不再盯住以前的财产,而是更多地去考虑如何强化感情、共同创造更大的财富。另外,现代社会的人们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分割,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  综上,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至少具有以下几个好处:(1)明确男女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2)确定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是采用共有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3)为将来的婚姻风险提供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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