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1月2日 已帮助: 106 人 来源:台州精锐教育
摘要: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讲,汉字是语言学习的基础,是引导学生顺利展开阅读的奠基石,在券食的意思一文中由51培训网小编陌然于2019/3/12为大家详细进行整理,包括券食的意思、近义词、反义词及发音等信息,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读音:quàn shí
注音:ㄑㄩㄢˋ ㄕˊ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谓凭券供给的膳食。 宋 洪迈 《容斋续笔·买马牧马》:“使臣、将校得迁秩转资,沿道数十州,驛程券食、厩圉薪芻之费,其数不貲。” 宋 叶适 《法度总论三》:“所从之吏卒,所批之券食,所受之礼馈,皆有明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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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是什么意思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证券承销(Securitiesunderwriting)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经营机构最基础的业务活动之一。详细解释 证券承销概述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放置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我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发布日期】2006-09-17 【生效日期】2006-09-1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六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三十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合券是什么意思
读音:héquàn
注音:ㄏㄜˊㄑㄩㄢˋ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核验契据。《战国策·齐策四》:“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
财富证券的意思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简介 财富证券成立于2002年8月,由原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和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整合其证券资产脱胎而来,初始注册资本为5.36亿元。2006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到21.36亿元。资本规模和资产质量大幅度提升至国内同业的前列水平。截止2009年底公司总资产已达100亿元,净资产27亿元,净资本逾16亿元,为全国31家规范类券商之一。详细解释 主要股东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土地资本经营有限公司、湖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总公司、深圳市润泽灯光音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目前为华欧国际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公司控股比例为66.7%,同时为德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公司控股比例为97%。 财富证券永远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秉承“自立、感恩、和谐”之核心价值观,创造员工、股东以及客户的和谐共荣,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适时调整组织架构,以贯彻公司战略,支持业务发展。 文化建设 “人本财富,信用财富”是财富证券的公司精神。 “自立、和谐、感恩”是财富证券文化建设之内核。 在经营管理方面,公司强调“风控优先,规范经营,专业专注,创新发展”,要求办事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 在价值导向方面,公司提倡“德帅才资”,要求员工“严以律己,公而忘私,敢于负责”。 人力资源建设 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勤勉敬业的证券专业人才队伍。 公司现有员工483人,其中大学以上学历者占77%,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者占总人数的75%。 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在传播公司品牌、拓展公司资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从1997年到1999年,财富证券的前身单位担任A股发行和配股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及分销商共计23家,有较强的承销业务基础和能力。 公司于2003年11月24日获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先后担任了“南岭民爆”、“芜湖港”、“中科合臣”、“三一重工”、“柳州化工”、“新赛股份”、“郴电国际”等多家公司的IPO主承销或副主承销商。成功策划了“金果实业”等股权重组,主持完成了第一单要约收购--江淮动力要约收购案。2006年,公司的股改保荐业务在全国73家保荐机构中列第35位。 公司的投行业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改制策划、战略咨询、财务顾问以及投融资安排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资本运营服务。 公司控股66.7%的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欧国际”)是中国加入WTO后获准设立的首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作为中国投资银行界的创新力量,华欧国际致力于做企业发展的战略顾问,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资本市场解决方案,为中国企业实现从优秀到卓越的跨越提供高品质、专业化的投资银行服务。 2004年华欧国际共完成了7单A股主承销和保荐业务,其中包括5单首发和2单再融资,其A股发行家数和人均创利均在业界排名第一。 在2005年5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华欧国际担任首家试点企业“三一重工”的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此后,又成功完成民生银行、郑州煤电、浙江龙盛、海立股份等一批优质上市公司的股改项目。同时还协助潍柴集团成功地收购了湘火炬,并担任其吸收合并整体上市的财务顾问。 经过数年的发展,华欧国际在行业内、企业界和公众中建立了具有较高的专业投行声誉。 证券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是公司发展的基础。遍布全国的证券营业部和服务网点肩负着为公司创造利润和聚集资源的双重职能。 公司目前在全国各地拥有证券营业部15家。截止2006年10月31日,公司营业部开户数21万余户,公司经纪业务排名在交易所全部会员单位中居于中等水平。 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目标是建立立体交叉、顺畅高效的金融销售平台,公司将通过营业部布局调整、单体提质和数量扩张实现经纪业务的快速发展。 经纪业务的转型坚持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理财顾问队伍、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建立有效的客户管理体系来吸引客户、服务客户,坚持以开发新品种、提高营销能力和服务质量来扩大市场占有率。 固定收益业务 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无论是国债、金融债还是企业债,未来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公司将充分利用股东资源和人才优势,大力发展固定收益证券业务,形成财富证券的经营特色。 公司固定收益部设于上海,在深圳设有分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构建了跨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的平台,拥有一支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队伍,负责管理债券市场各类金融品种的承销、交易、客户管理、债市创新、专业研究等业务。 财富证券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起步较晚,但后来居上,增速明显。2004年在银行间市场会员排名第69名,在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券商机构中排名第11名,2005年市场的排名分别为第56名和第9名(银行间债券市场会员共1037家,其中证券公司87家)。 资产管理业务 财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奉行“创新引领市场,服务崇尚个性”的理念,注重管理资产规模的长期稳定增长,精心打造一流的理财品牌。 公司已于2003年9月4日获受托投资管理的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阳光操作,专家理财”。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并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按期披露理财产品的运行状况。 公司资产管理团队经证券市场多年历练,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优良的投资业绩,是客户财富管理的好帮手。 证券投资业务 公司证券投资部聚集了一批优秀的证券投资专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投资理念,开发了一系列投资组合方案,取得了较好的投资绩效和市场反应。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倡导重业绩、重成长的投资理念,遵循“稳健、高效、组合投资”的原则,注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实现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有机统一。 证券研究业务 研究是整合公司资源、树立公司品牌、提升公司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研究发现价值”是“专业创造财富”这一公司精神的具体体现,财富证券强调“业务创新,研究先行”。 财富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敏锐的市场眼光、严谨的工作态度的专家群体组成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现有研究人员20多人,其中80%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财富证券研发中心已在全国有影响的金融证券报刊上公开发表了大量有相当深度的研究论文,十分重视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公司将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的投资品种,挖掘新的市场机会,为公司客户提供更多、更好、更价值的研究成果。 财富证券研发中心的目标是以特色研究创立品牌,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信息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是相互牵引相互渗透的关系,在新经济时代,技术已从单纯的辅助工具和后台支持正式走向前台,主动地牵引着金融服务的深化,并将最终导致IT业与金融服务业的全面整合。 公司在全国同业中率先实现了全面集中交易,2005年底通过了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评审。 公司信息技术部拥有一批通过国际IT认证(CCNP、CISP、MCSA、MCDBA、OCP、SCJP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个完整全面的金融服务平台(CTS、INTRANET、OA、CMS、CALLCENTER等),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支持。 公司发展战略 财富证券的战略目标是:立足湖南,面向全国,以服务中小企业和中小投资者为主体,发展特色业务,锻造区域品牌。 为达此目标,我们将紧紧立足于资本市场中介的角色,“以投资银行业务为龙头,以经纪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收益和资产管理业务为两翼”,整合资源,实现客户价值增值。 企业文化 核心价值观:自立感恩和谐 经营理念:风控优先规范经营专业专注创新发展 工作作风:严于律己公而忘私敢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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