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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中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年5月21日       已帮助: 227 人       来源:珠海精锐教育

摘要:对于中小学学生来讲,汉字是语言学习的基础,是引导学生顺利展开阅读的奠基石,在房中是什么意思一文中由51培训网小编莓印于2019/4/19为大家详细进行整理,包括房中是什么意思、近义词、反义词及发音等信息,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读音:fáng zhōng

注音:ㄈㄤˊ ㄓㄨㄥ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1).室内。《礼记·明堂位》:“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褘立于房中。” 汉 刘向 《说苑·复恩》:“ 晋灵公 欲杀 宣孟 ,置伏士于房中。”(2).特指内室、闺房。 清 龚自珍 《与江居士笺》:“愬寡女之夜哭於房中琴好之家则誶矣。”(3).妇人。《礼记·曾子问》:“众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 郑玄 注:“房中,妇人。”(4).道家之房中术及其图书类目名称。 晋 葛洪 《抱朴子·释滞》:“虽云行炁,而行炁有数法焉;虽曰房中,而房中之术近有百餘事焉。”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经籍会通二》:“仙道録:一经戒,二服饵,三房中,四符图。”参见“ 房中术 ”。(5). 周 代乐歌名。参见“ 房中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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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是什么意思

读音:píngfáng

注音:ㄆㄧㄥˊㄈㄤˊ

基本解释: 只有一层的房子(区别于楼房)


商品房是什么意思

读音:

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详细解释  商品房概述及分类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2002年9月1日,北京市取消内、外销商品房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推向市场的,并可以自由买卖交易的房屋都应该是一种商品。  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二)住宅开发成本  1、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等。  3、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含一户一表)、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含每户或单元保安门)、绿化、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设施(设备)及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公共停车  库(棚)、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4、开发间接费。指开发经营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三)住宅开发期间费用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支出。住宅开发期间费用应按受益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1、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3、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利润  以上地使用权取得费和住宅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取,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确定。  (五)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列入组价因素,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外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商品住宅差价  包括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分别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制定,其中属政府定价的政府指导价的,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二)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歌曲《商品房》  演唱:雪村  三儿他住个小平房  煤气罐儿都没地放  他妈嫌家里地方小  三儿他就砌一个小厨房  街道大妈他过来讲  这对邻居有影响  有钱去你去买商品房  小厨房它是违章..  商品房商品房  上风上水带精装  高尚社区很高尚  十五分钟到机场啊~  商品房商品房  亲山亲水户户朝阳  高尚社区很高尚  仅售十万一平方啊~  他爹死了二年多  三儿是顶班进的他们厂  商品房商品房  亲山亲水户户朝阳  高尚社区很高尚  十五分钟到机场啊~  商品房商品房  上风上水带精装  高尚社区很高尚  仅售十万一平方啊~


二手房的意思和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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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基本解释: 基本解释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详细解释  一、基本概念  二手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因此,“二手房”是相对于开发商手中的商品房而言的。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上市交易的房产均被称为二手房。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有些无房的人,可以买一套别人多余的房;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二、禁售房类型  据有关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但不是所有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都可以上市交易,千万不要只贪图便宜而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这种房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  三、二手房买卖  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出售,包括按照成本价、标准价以及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高于规定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比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均可出售。  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二手房交易需要有一定的程序。由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据合同规定,由买方将资金付与卖方,依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由卖方将房产腾退如期交与买方。  四、二手房估价  随着二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把旧房子卖掉已成为很多家庭计划中的事情。但是,自己的旧房子到底值多少钱呢?  估高了卖不出去,估低了自己又不合算,确实是件麻烦事。  解决的办法有三个:  一、找中介;  二、找专门的评估人员;  三、找熟人。不过,无论找谁,先让自己心里有个数,总是好的。  五、二手房价格  房子价格由什么决定  ——内因  房子价格最主要的还是由地价和建筑物决定的,在这一点上,新房和旧房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决定地价的有以下四大因素:  1位置、面积  地理位置优越的地段比地理位置差一些地段的地价要高。  一般来说,面积大的土地,其利用效率比面积小的土地高,因而价格较高。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只有房子所处的土地的总体面积比较合适,其土地价格才会比较高,房子的价格也会比较高。  2地形、地质  不良的地形会增加工程前期施工的费用,提高建筑成本,也会影响土地功能的发挥,因而地价较低。例如,在山坡上已建有一个工厂,则处于其下风口的平坦地的价格也许要比处于其上风口处的山坡地价格还要低。  3形状、用途  一般来说,三角形等不规则土地,由于利用率低,其价格自然也会有所降低。  而商业用地价格高于工业用地;工业用地价格高于住宅用地。  4交通、环境  土地附近的街道是否属于主干道,主干道铺设状况、宽窄程度、运输的便利和交通的方便与否,都会影响土地的价格。  5朝向、楼层  良好的房屋朝向和适当的楼层有利于阳光的射入,有利于通风,可以改善住宅室内环境,对居住者的身心健康有益。  6采光、通风  房屋门窗的方向与设计对于保持充足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有很大影响。住宅的采光要求符合节能标准,住宅的通风要求开启门窗可以保证室内外空气自由流动,特别是在炎热的夏天要有穿堂风。  7建设质量  质量问题是在选购商品房的过程中很难把握的问题。是否具有《质量合格证书》是衡量其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8物业管理状况  安居的首要条件是有屋可居,但若没有良好的物业公司,只能是居而不安。因此,购房者在购房的同时还要选择一家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保证居住时的舒适的方便。  土地的环境质量包括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两部分。  对于居住用地来说,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基础设施完备,远离污水处理设施的土地,价格自然会比较高。  另外,政府对土地的用途、容积率、绿地覆盖率、公建比例等规划指标的限制,也会影响土地价格。  六、买卖途径  二手房的买卖途径很多,目前主要是通过经纪公司来促成的,经纪公司收集买卖双方的信息很大部分是通过网络获取的,因此,无论是买卖双方80%是通过网络这个平台汇聚到经纪公司的,目前,这样的网站有几个,如:搜房网、联盟房产网、房虫网、安居客、新浪房友在线等,供需客户可以登录这样的网站寻求帮助。  七、二手房的税费  契税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根据最新税法,买房人在第二次购买商品房且面积高于144平米(不含144平米)时,按成交价的3.00%计税.  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营业税  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城建税  营业税的7%  教育费附加税  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提示:个人买卖住房时应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区域的地税局交纳各税。纳税时,住房买卖双方必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购房人户籍证明等。  八、二手房交易流程  步骤一:查册买卖双方达成条件后,在双方签署合约之前,可以自行到房管局查册。  步骤二:签约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房屋买卖合约》。  步骤三:晒图、递件  晒图资料:提供房地产证原件。  递件资料:包括1、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需原件校对);2、房产证(共有证)原件;3、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4、《房地产买卖合同》。  步骤四:查税  包括购方应交税和售方应交税。主要有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  步骤五:交税、过户  步骤六:办房产证、收楼。领取房产证、办理售楼手续。  九、二手房转让合同样本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房地产情况  甲方拟将位于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共用】【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整层内】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年月日向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  第二条 买卖房地产价格、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币)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币)元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币)元整。  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币)元整。  最后一期付款(币)元整,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  第三条 登记过户手续办理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最后一期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房地产交接  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七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币)元整的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15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购房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另赔偿甲方(币)元整的违约金,由甲方在乙方已付房款中扣除。  第七条 税务承担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处置及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刊、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与《房地产权证》记载的一致)(略)  附件二:合同补充协议(略)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乙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房地产是指单位和个人拥有完全产权,领取了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在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6、该合同文本仅限于二手房买卖使用。  十、二手房交易—注意  一、产权清晰  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者是否一致;搞清楚所卖房屋的性质;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符;验证产权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产权的完整性  确认产权的完整性就是要判断其房产有没有抵押,包括私下抵押?共有人等。以避免在过户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与纠纷。  三、房屋质量  观察房屋的结构,建筑与装修材料。看房屋的内外部结构是否被改动过;是否有私建部分;是否有占用走廊或阳台等;牵涉到阳台的面积怎么算的问题。  四、居住空间  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适合居住;活动空间大小等。  五、装修配置  看原房屋装修的水平、程度如何;确认房子的供电设施、供气管道、水管等是否有老化现象;电话线、宽带的安装是否完备等。  六、物业管理  了解该区水、电、煤、暖的价格及缴费方式,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观察电梯是否可以正常使用;了解该区的停车场、小区绿化的基本情况;当地保安水平怎么样,观察一下保安是否有责任心等。  七、房屋历史  了解该房是哪年盖的,还用多久的土地使用期限;有哪些人住过,有什么用途;还有原住户在当地的信用情况;是否有欠交物业费、水电费等。  八、邻里情况  邻里关系是影响居住舒适与否的重要因素。在买房前应该要拜访上下左右的邻居,了解他们在此的居住情况;与居委会和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  九、房屋价值  通过对市场上的功放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进行价值评估;银行提供按揭时会作出价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十、贷款条件  二手房的贷款有具体的要求。具体的要依据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  十一、产权的交接  需要找个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信誉较好的担保公司,等过户完成后再将房款转入卖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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